4月1日下午,廣州市政府16屆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辦法》曾在2019年4月印發實施,對支持廣州工業用地提高利用效率與產業發展起到了較大促進作用。本次通過的《辦法》在保持政策總體方向和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圖為京廣協同創新中心。
支持 “專精特新”企業申報新型產業用地選址
2019年4月,《辦法》正式印發實施時,其中新增了一種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為適應創新型企業發展和創新人才的空間需求,用于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是在傳統三類工業用地[一類工業用地(M1)、二類工業用地(M2)和三類工業用地(M3)]之外,近年來新出現的工業用地類型。新型產業用地因為土地利用效率更高、更能匹配創新型產業發展需求等特點受到廣泛關注。
本次修訂后的《辦法》明確提出,鼓勵符合廣州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的“鏈主”企業、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產業項目納入新型產業用地(M0)試點范疇。
為了完善產業用地配套設施,提高園區綜合運營水平,本次《辦法》將普通工業用地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比例統一提高至15%,同時規定:同一土地使用權人位于同一工業產業區塊內,且位置相鄰的多宗國有工業用地,可以統一規劃布局、適度集中建設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
值得留意是的,修訂后的《辦法》規定,新型產業用地(M0)在工業產業區塊內選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本行政區工業產業區塊總面積的10%以內。選址位于廣州空港經濟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廣州空港經濟區工業產業區塊總面積的10%以內。此前《辦法》則要求,新型產業用地(M0)在工業產業區塊內選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所屬工業產業區塊面積的10%以內。這意味著在選址范圍方面,新的《辦法》將工業產業區塊內10%的比例限制由按單個區塊計算調整為按各區產業區塊總面積計算,有利于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進一步集聚發展,形成規模效應。
新增三類供應工業用地方式
組織供應工業用地時,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要組織擬定包含產業門類、投產及達產時間、投資強度、投資總額、產出效率、總產值(含達產年產值)、稅收以及違約處置辦法等內容的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并公告。本次《辦法》對此程序進行了補充規定,要求“投入產出監管協議應當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內容”。
按照此前《辦法》,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在組織出讓時,或存量國有普通工業用地經批準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時,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變更協議中約定用地單位須向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無償移交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后不低于10%的產業用房。
本次《辦法》則進一步要求,無償移交產業用房的設計要求、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移交時間等內容,須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變更協議所附的投入產出監管協議中約定。
本次《辦法》也在內容中增加了三類供應工業用地的方式,一是對于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可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同步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納入供地方案,實行“帶方案”招標拍賣掛牌供應;二是可將普通工業用地劃撥或協議出讓給各區和廣州空港經濟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投資促進部門、開發區或產業園區管委會,用于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劃撥或協議出讓的普通工業用地須位于工業產業區塊范圍內;三是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包含工業用途與其他產業用途的混合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其中普通工業用房計容建筑面積占比不得低于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
鼓勵各區建設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
此前《辦法》要求,制造業企業在工業產業區塊范圍內國有普通工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產業用房,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最小單元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后的60%,本次修訂明確還可以“間”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轉讓。
新辦法則進一步提出,鼓勵各區、廣州空港經濟區組織建設符合《廣東省高標準廠房設計規范》(DBJ/T15-235-2021)、廣州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以及所在區關于稅收、經濟貢獻和成長性等方面標準的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內產業用房分割登記、轉讓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轉讓的年限可進一步放寬,具體由各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在出讓土地時明確。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龍錕、申卉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楊耀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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