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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名員工在職期間通過掌握的業務資源,同時在其他單位從事與公司相關的工作,打破了與原公司的競業限制約定,是否需要賠償原公司的經濟損失?近日,這名員工被原公司告上法院索賠,法院認定該員工違反忠誠義務,判決賠償原公司12萬元。
何某于2018年12月1日入職A公司,工作崗位為業務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在職期間自營或在其他單位從事與公司相關工作或從事第二職業的,視為嚴重違紀,如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公司保留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后雙方于2021年9月29日解除勞動合同。
A公司認為,何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間同時擔任B公司的股東、監事,其行為對A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該損失包括其支付給何某的工資8萬余元和何某通過A公司的業務渠道、客戶,利用A公司的場地、設備,私自使用A公司的人員完成一百多個項目的利潤損失。另外,B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股東為李某、何某,李某與何某則為夫妻關系,A公司與B公司的經營范圍也高度一致。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作為勞動者,其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何某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作為勞動者的忠誠義務,確會對A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和綜合考慮,法院酌定何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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